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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类抗原15-3(CA15-3)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国械注准20163400007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三层
2020-12-07
2025-12-06
CA15-3校准品、包被板、酶结合物溶液、发光底物液A、发光底物液B、浓缩洗液(20×)、样本稀释液、封板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产品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样本中的糖类抗原15-3(CA15-3)的含量,主要用于对恶性肿瘤患者进行动态监测以辅助判断疾病进程或治疗效果,不能作为恶性肿瘤早期诊断或确诊的依据,不能用于普通人群的肿瘤筛查。
2017-01-10 “注册人住所:北京市大兴工业园科苑路18号三层;生产地址:北京市大兴工业园科苑路18号三层”变更为“注册人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三层;生产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三层”。 2018-06-12 “生产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三层”变更为“生产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一层C3户型”。 2021-01-19 “生产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一层C3户型”变更为“生产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三道8号6号楼1层101、2层”。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一层C3户型
96人份盒
第三类
按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 第112号),该产品类别调整为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