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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精神病类药物质控品
湘械注准20242400011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金阳智中心18栋4层401号房
2024-01-09
2029-01-08
见附页
与公司生产的专用配套试剂联合使用,用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体外定量检测人体血清样本中奥氮平、氨磺必利、文拉法辛、O-去甲文拉法辛、利培酮、帕潘立酮、米氮平、帕罗西汀、氟西汀九种精神类药物含量时,进行质量控制。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金阳智中心18栋4层401号房
0.8mL\\/瓶x6瓶(质控品Z1、Z2、Z3各2瓶)
在-20±5℃原包装避光、密封的储存条件下,质控品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9个月;质控品所有组分开封后,在2~8℃避光、密封的条件下可稳定储存30天。
第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