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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贯彻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1 | 浏览次数:

正文:

各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销、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和实施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在本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配送企业等(以下统称“医药企业”)。

二、工作要求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按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并公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执行。

三、工作安排

医药企业于2021年3月1日前签署《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通过线上方式提交(具

体操作流程另行通知)。

我省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须提交守信承诺。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我省采购平台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四、医药企业主动报告失信信息

医药企业是失信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医药价格和招采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所列事项时,医药企业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本通知称“日”均指自然日)内向我中心提供书面报告。

五、医药企业信用修复

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涉事医药企业可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信用修复报告,包括修复措施针对的失信事项、修复措施的具体内容、修复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等。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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