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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整合规范心血管系统等八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2025-12-31 | 浏览次数: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印发的《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对我省现行的心血管系统、骨 骼肌肉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耳鼻喉科、眼科、 口腔等八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整合规范,并制定相应医疗服 务价格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规范价格项目

对照立项指南,整合规范心血管系统***类***项,骨骼肌肉系统***类 ***项,呼吸系统***类***项,泌尿系统 ***类 ***项,体被系统 ***类 ***项,耳鼻喉科***类***项,眼科***类 ***项,口腔***类***项,废止原心血管系统、骨骼肌肉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等八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 ***)。

二、医保支付政策

整合规范后的心血管系统、骨骼肌肉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等八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三、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好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 ***年4月1日起执行。我省原心血管系统、骨 骼肌肉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耳鼻喉科、眼科、 口腔等八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医疗保障、医保经办和医 疗机构按照本通知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 护。

附件:1.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2.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3.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4.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5.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6.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7.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8.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9.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 年 *** 月 *** 日

附件1: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发文.pdf 附件2: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发文.pdf 附件3: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发文.pdf 附件4: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发文.pdf 附件5: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发文.pdf 附件6: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发文.pdf 附件7: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发文.pdf 附件8: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发文.pdf 附件9: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发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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