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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抗原15-3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湘械注准20242401134
长沙高新开发区长兴路51号
2024-11-13
2029-11-12
R2:酶结合物试剂2,碱性磷酸酶标记的癌抗原15-3单克隆抗体≥0.4ug/mL,PBS缓冲液10mmol/L;R3:磁珠混悬液试剂3,磁珠包被的癌抗原15-3单克隆抗体≥0.2mg/mL,PBS缓冲液10mmol/L;CA15-3 CAL:癌抗原15-3校准品(可选配,独立包装),癌抗原15-3(天然抗原)[浓度范围:S0:0 U/mL,S1:10-20U/mL,S2:50-100U/mL (浓度见定值表)];CA15-3 CON:癌抗原15-3质控品(可选配,独立包装),癌抗原15-3(天然抗原)[浓度范围:C1:10-40U/mL,C2:60-120U/mL(浓度见定值表)]。
供医疗机构用于对人体血清样本或血浆样本中癌抗原15-3含量的体外定量检测。临床上用于乳腺癌的治疗监测。
长沙高新开发区长兴路51号
试剂:50测试/盒;试剂:100测试/盒;试剂:2×50测试/盒;试剂:2×100测试/盒;校准品(可选购):3×1mL;质控品(可选购):2×1mL。
1.在2~8℃、避光、密封的储存条件下保存,试剂盒有效期为12个月。 2.试剂启用后,置于分析仪冷藏槽中可稳定30天。3.校准品、质控品开瓶后,在18~25℃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可稳定6小时;在2~8℃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可稳定30天。4.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见试剂盒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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