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证书编号:(苏)-经营性-2020-0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苏B2-20150023 Copyright ©南京瑞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3-2025 qxw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支持:北京易欧阳光律师事务所
正文: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驻藏军队各有关单位,相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一、采供主体与采购方式
(二)供应主体。参加集中挂网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视为生产企业,下同)是医疗机构产品供应的主体。
二、联动范围及方式
(二)联动方式。目录及价格联动信息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适时动态联动更新。
(一)联动及采购类别
1.1 药品。国家集中带量采购选择西藏作为供应地区的、省际联盟及自治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未选择西藏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鼓励企业以中选价自主挂网,其他非中选药品按照带量采购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要求,同步联动四川省采购平台价格作为自治区采购平台联动参考价。医疗机构可在联动参考价、本单位现行采购价内与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2.价格联动采购
2.2 医用耗材。联动四川省“价格联动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目录”,并同步联动四川省采购平台价格作为自治区医用耗材联动参考价,医疗机构可在联动参考价、本单位现行采购价内与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3.1 药品。联动四川省“备案采购药品挂网采购目录”,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列为自治区采购平台备案采购药品挂网目录,参照四川省采购平台备案采购药品进行管理,其中:
3.1.2 临床急需(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等),且暂未进行带量采购和价格联动采购的药品,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填报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无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可提供自报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核后纳入备案采购,医疗机构在申报价格内和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1%限额内与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二)动态管理
2.带量采购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生产企业不能自行撤销采购结果。价格联动采购产品与四川省同步设置窗口期办理撤网并联动处置结果。
4.带量采购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挂网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暂停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资格。
(一)医疗机构采购要求
1.1 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线上订购、到货确认、供货评价、备案采购、短缺上报、货款结算等工作,保证实际入库产品价格、数量与自治区采购平台订单价格、到货确认数量一致。
1.3 医疗机构对规定时间内配送到位的产品应及时完成产品验收入库及线上确认(原则上为配送到位之日起3个工作日)。
2.带量采购产品。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每年按照确定的约定采购量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按照中选价进行采购、销售,不得二次议价。同时,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在合同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使用非中选产品将受到重点监控,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不得高于或等于同通用名中选产品使用量。
4.备案采购产品。医疗机构自行议价采购,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申请备案采购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备案通过后30天内未完成上网采购的,一年内不能提出备案采购申请。
1.生产企业为产品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产品的及时、足量供应。
3.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应在医疗机构订单发出之时起24小时内须响应订单,并保障配送产品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数量和金额多少,应按照药监等部门相关规定及时保质保量配送到位(特别是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供应)。原则上急抢救产品配送不超过8小时,一般产品配送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产品的效期按合同约定执行。
1.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与医药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保障部门对药械货款结算情况进行监测,并公示。
五、加强自治区采购平台信息监测管理
(二)全面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全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推进国家药品、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在挂网、采购、流通、使用、结算、监管等领域的应用,实现自治区采购平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以及供货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
六、实行采购价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一)国家、省际联盟及自治区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及国家谈判药品,以中选价格或谈判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在不高于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自治区采购平台挂网参考价的前提下,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为医保支付标准。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按照带量采购相关规则分类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对部分联动参考价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可在2—3年内调整到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国家和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一)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川藏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联合工作机制,建立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划分诚信等级,制定等级评价标准,制定分类监管措施,实行分类动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医药企业购销环节过程监控,规范药械流通秩序,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三)强化配送监督管理。及时收集自治区采购平台上生产、配送企业每月配送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及违规惩戒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一)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原有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军区保障部卫生处
添加客服微信
为您精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