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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酸脱氢酶同工酶1测定试剂盒(化学抑制法)

国产 有效 注册 第二类
产品名称:

乳酸脱氢酶同工酶1测定试剂盒(化学抑制法)

注册(备案)号:

沪械注准20192400332

注册人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830号

批准(备案)日期:

2019-07-19

有效期至:

2024-07-18

结构及组成:

试剂1:L-乳酸、1,6-乙二醇、2-氨基-2-甲基-1-丙醇;试剂2:NAD+、Goods缓冲液;质控品:乳酸脱氢酶同工酶1、缓冲液。

适用范围:

供医疗机构用于对人血清样本中乳酸脱氢酶同工酶1活性的体外定量检测,作辅助诊断用。

变更情况:

注册人名称由“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变更为“复星诊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830号

型号规格:

试剂1(R1):1×50mL,试剂2(R2):1×10mL;试剂1(R1):1×50mL,试剂2(R2):1×10mL,质控品:1×1mL;试剂1(R1):2×30mL,试剂2(R2):1×12mL;试剂1(R1):2×30mL,试剂2(R2):1×12mL,质控品:1×1mL;试剂1(R1):4×50mL,试剂2(R2):4×10mL;试剂1(R1):4×50mL,试剂2(R2):4×10mL,质控品:1×1mL;试剂1(R1):4×60mL,试剂2(R2):2×24mL;试剂1(R1):4×60mL,试剂2(R2):2×24mL,质控品:1×1mL。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在2~8℃、避光、密封的储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2.试剂1、试剂2启用后,在2~10℃避光的条件下可稳定14天。3.质控品复溶后,在18~25℃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可稳定6小时;在2~8℃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可稳定1天;在-18~-20℃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可稳定3天,不可反复冻融。4.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见试剂盒标签。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