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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酐测定试剂盒(氧化酶法)
湘械注准20162400009
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3栋7、8、9楼
2021-01-14
2026-01-13
试剂 1:肌酸酶、肌氨酸氧化酶、抗坏血酸氧化酶、肌酐酶;试剂 2:FDAOS、4-氨基安替吡啉、过氧化物酶;校准品、质控品:肌酐。
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体血清中肌酐(CRE)的含量,临床上主要作为肾功能的评价指标之一。
原注册证号:湘械注准20162400009
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3栋7、8、9楼
规格 1(试剂 1:30mL×1 试剂 2:10mL×1);规格 2(试剂 1:60mL×1 试剂2:20mL×1);规格 3(试剂 1:60mL×2 试剂 2:20mL×2);规格 4(试剂 1:60mL×4 试剂 2:20mL×4);规格 5(试剂 1:60mL×6 试剂 2:20mL×6);规格 6(试剂 1:120mL×2 试剂 2:40mL×2);规格 7(试剂 1:90mL×2 试剂 2:30mL×2);规格 8(试剂 1:300mL×2 试剂 2:100mL×2);规格 9(试剂1:9L×1 试剂 2:3L×1);规格 10(试剂 1:21mL×1 试剂 2:7mL×1);规格 11(试剂 1:60mL×2 试剂 2:40mL×1);校准品(选配):1×1mL;1×2mL;质控品(选配):1×1mL;1×2mL
1、试剂在2-8℃密封避光储存,有效期为12个月。2、试剂开瓶后,2-8℃避光储存可稳定2周。3、未开封的校准品、质控品在2-8℃密封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校准品、质控品开瓶后,20-25℃保存,可以稳定4小时。
第二类
原注册证号:湘械注准20162400009